(2015)晋执字第9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恩华与被执行人吴泽育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恩华,吴泽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972-1号申请执行人吴恩华。被执行人吴泽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晋民初字第50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启动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欠50万元及利息。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地经商,暂无其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蔡鸿铭执行员 陈瑜滨执行员 洪肇鑫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庄晖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