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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民一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汤适宜诉被告陈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适宜,陈茂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潭民一初字第1258号原告汤适宜,男。被告陈茂林,男。原告汤适宜诉被告陈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琪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适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茂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适宜诉称,原、被告在外开车相识,2012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因忙于生意,于是叫原告帮其从衡山购买运送沙泺石到湘潭县红卫村,并承诺过段时间付钱。2012年下半年,原告多次找被告进行催讨,但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不久便失去联系。2013年12月,原告通过朋友找到被告要求其立即偿还所欠沙泺石款4700元,被告称确实没有钱,便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从2014年3月起每月偿还1000元。但到了约定时间,被告并未按约偿还欠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4700元及利息479元。被告陈茂林未予辩称。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至4月期间,湘潭县红卫村附近修路,被告承接了该修路项目的沙泺石买卖及运送业务。由于当时被告自己的车运送量有限,于是被告找到原告,要原告开自家货车从衡山购买运送沙石到湘潭县红卫村,双方约定被告按车结算(包括沙泺石的价款及运费)。原告共计为被告购买运送了六车沙泺石,当时被告承诺过段时间就付钱,但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货款。2013年12月,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其支付货款,经双方结算,被告结欠原告沙泺石款共计4700元,其承诺从2014年3月起每月支付1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到期后,被告并未按时支付欠款。2015年7月,原告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的身份信息资料、被告出具的欠条、二手车购车协议书、机动车行驶证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货物,已履行完合同义务。被告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原告汤适宜要求被告陈茂林支付所欠货款47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虽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超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现原告主张按贷款基准年利率6%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479元(利息从2014年3月起算至2015年8月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茂林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货款4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97元,上述款项共计519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茂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谭琪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唐 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