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澄商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山东中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小红、张云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中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朱小红,张云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澄商初字第43号原告:山东中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经济开发区君子路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白文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继鲁,该公司员工。被告:朱小红。被告:张云朝。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中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小红、张云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中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0元,依法减半收取345元,鉴定费3360元(原告已付),合计诉讼费3705元,由原告山东中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俞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恩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