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中刑执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邬永忠盗窃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邬永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忻中刑执字第558号罪犯邬永忠,又名邬老三,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永顺县人,现在山西省原平监狱服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长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邬永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0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执行机关山西省原平监狱于2015年6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监狱认为,罪犯邬永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在本次考核期间,罪犯邬永忠共获监狱表扬5次,嘉奖2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已缴纳,但该犯在服刑期间被禁闭一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邬永忠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俊秀审 判 员 王晓华代理审判员 孟晓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于燕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