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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大朋、郝军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大朋,郝军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20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纺北路33号。法定代表人田涛,理事长。被执行人赵大朋,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潘罗村村民,住该村2组101号。被执行人郝军武,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南吴村五组村民,住该村5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23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6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大朋、郝军武给付其案件款68065.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大朋、郝军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本案执行期限已届满,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68065.72元,未受偿68065.7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灞执字第002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代理审判员  胡继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新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