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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素某某与李某某故意伤害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索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索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索某某与李某某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了(2015)贵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太加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2日获悉,被执行人因不服原判决,已上诉至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5)贵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才 旦 加审 判 员 宋 廷 宝代理审判员 卓 玛 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东周尖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