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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尹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尹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843号原告:赵某,女,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尹某,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赵某与被告尹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赵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张全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征翔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