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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1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843号原告李某,女,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王某,男,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灿人民陪审员 程 慧人民陪审员 石赛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董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