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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文某与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147号原告文某,务农。被告向某,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诉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文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文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艾晶晶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