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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三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淑环与刘艳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三初字第319号原告王淑环,中信重工职工医院退休职工。被告刘艳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环诉被告刘艳玲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环诉称,被告刘艳玲在2013年曾先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25000元,到2013年10月还款时期时,被告刘艳玲以各种理由不偿还借款。原告催其还款,被告在2013年10月10日和2013年11月12日向原告出具两张条子,主要约定“公司若出现任何问题,资金按原合同执行。如出现问题把华阳房子609、614钥匙交给,资金什么时间付清,钥匙什么时间收回”。后被告以各种理由不还款,在违背原告意愿的情况下,又续签一年合同。2014年10月续签合同到期还款时,被告仍没有还款。原告诉讼请求:1、判处被告刘艳玲偿还原告的借款525000元人民币及利息86952元共计611952元;2、判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法定要件。原告提交的《借据》显示的借款人均为刘平春;原告王淑环以刘艳玲为被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淑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通通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师丽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