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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弋民二初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弋民二初字第00383号原告: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周凤武,总经理。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应培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9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洪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 冉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