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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双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20

案件名称

朱启有与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启有,郝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双民初字第187号原告:朱启有,男,1970年2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永加乡安边村二屯。被告:郝强,男,37岁,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双辽市双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启有诉被告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启有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启有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爱平审 判 员  辛国义人民陪审员  刘占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高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