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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561号原告任某某,住德惠市。被告肖某某,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定于2015年8月3日开庭审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邮寄费3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