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立商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与陈曰海、XX章及杨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陈曰海,XX章,杨建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立商初字第4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地址:齐河县城区新华路240号法定代表人:杨晓立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潘立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曰海,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XX章,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杨建英,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诉被告陈曰海、XX章及杨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陈曰海��XX章及杨建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王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卫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