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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1022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82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余某,女,汉族,1986年11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以愿意与被告余某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隗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