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1022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82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余某,女,汉族,1986年11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以愿意与被告余某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隗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