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慈溪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毛立锋与毛立锋、张天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毛立锋,张天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722号原告:慈溪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岑鑫。委托代理人:励建华。被告:毛立锋。被告:张天卿。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毛立锋、张天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慈溪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张 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罗少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