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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高海英与河南宏业光大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英,河南宏业光大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170号原告:高海英。被告:河南宏业光大建设有限公司(原焦作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法定代表人:王爱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海英诉被告河南宏业光大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高海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海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高海英负担。审 判 长  王永军代理审判员  李春举代理审判员  杨洪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