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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民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朱金章与华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章,华桂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1220号原告朱金章。被告华桂林,年籍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金章与被告华桂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萌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沈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