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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赵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贾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方赵民初字第171号原告王某某,女,1982年5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张改青,方城县券桥乡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男,1985年9月15日生。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贾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改青、被告贾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认识后不久即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10月4日双方生育女儿贾某甲,2015年4月23日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自认识到现在,经常生气吵架,被告好逸恶劳,经常和异性朋友交往,被告甚至还撵原告离家出走。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材料:原告身份证、结婚证。被告贾某辩称:不同意离婚,自己对原告很好。俺们俩没有经常生气吵架,我也没有与别的女性交往。离婚会对女儿造成伤害,希望双方能够和好。被告贾方向法庭提交身份证及户口本作为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贾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10月4日生育女儿贾某甲,2015年4月23日补办结婚登记。现原告王某某以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经常生气吵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贾某甲由原告抚养。本院认为:离婚是以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判断标准。原被告能够补办结婚登记,且婚生一个女儿,双方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但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已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贾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亚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宜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