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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一初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聂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1510号原告丁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聂某某,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聂某某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聂某某及其丈夫吴某某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克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