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焦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606号原告焦某某,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肖占钊,男,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原告焦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焦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俊杰代理审判员 高向鹏人民陪审员 冯小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胡蒙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