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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焦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606号原告焦某某,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肖占钊,男,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原告焦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焦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俊杰代理审判员  高向鹏人民陪审员  冯小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胡蒙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