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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4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闫晓雄与高智荣、闫国琴、李小平、高润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晓雄,高智荣,闫国琴,李小平,高润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4651号申请执行人闫晓雄,又名闫小雄,男,1972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智荣,男,1967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闫国琴,女,1972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小平,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润霞,女,1974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4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高智荣、闫国琴、李小平、高润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智荣、闫国琴、李小平、高润霞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5.8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执行费3930元。被执行人李小平与申请执行人闫晓雄私下协商处理,故申请撤回执行,执行费免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曹 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