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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9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强与保定远科电子商贸有限公司、高碑店市鹏飞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鹏飞伟业大酒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保定远科电子商贸有限公司,高碑店市鹏飞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鹏飞伟业大酒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229号原告王强。被告保定远科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地址:高碑店市白沟新城富民南路123号被告高碑店市鹏飞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鹏飞伟业大酒店地址:高碑店市白沟新城富民南路123号法定代表人:姜俊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与被告保定远科电子商贸有限公司、高碑店市鹏飞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鹏飞伟业大酒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强负担。审判员  张秋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素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