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罗开明与李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开明,彭开先,闵琼,罗鹏,罗梓菡,李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保字第43-2号申请人罗开明,男,汉族,出生于1951年7月,住四川省兴文县。申请人彭开先,女,汉族,出生于1954年3月,住四川省兴文县。申请人闵琼,女,汉族,出生于1975年7月,住四川省兴文县。申请人罗鹏,男,汉族,出生于1999年1月,住四川省兴文县。申请人罗梓菡(曾有名罗梓函),女,汉族,出生于2007年12月,住四川省兴文县。法定代理人闵琼(罗鹏、罗梓菡之母亲),身份情况同上。被申请人李来,男,汉族,出生于1987年4月,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罗开明、彭开先、闵琼、罗鹏、罗梓菡与被申请人张遥、李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兴民保字第43-1��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李来所有的凯宴牌川QN63**号小型越野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015年8月3日,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该财产保全裁定。本院认为,申请人罗开明、彭开先、闵琼、罗鹏、罗梓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李来所有的凯宴牌川QN63**号小型越野客车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练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耀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