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许XX与马XX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XX,马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曲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许XX,男,1970年8��X日生,河曲县文笔镇人,山西同德化工公司职工,现住河曲县化工厂宿舍楼。被执行人马XX,男,1973年1月X日生,河曲县前川乡马家也村人,现住河曲县移民村。本院在执行许XX与马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许XX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治忠审判员 菅富春审判员 王美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贾丽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