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千永(上杭县)广告有限公司与连城天和房地产开发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874号原告千永(上杭县)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北大路63号。组织机构代码:79178543-X。法定代表人巫千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智鸿,上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城天和房地产开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城县文亨镇天一温泉度假村。法定代表人钟福兴,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千永(上杭县)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连城天和房地产开发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千永(上杭县)广告有限公司以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永(上杭县)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千永(上杭县)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王开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傅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