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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南民初字第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江苏朱友山律师事务所与刘国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朱友山律师事务所,刘国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351号原告江苏朱友山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在大丰市黄海路40号。负责人朱友山,该所主任。被告刘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朱友山与被告刘国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江苏朱友山律师事务所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请求法院准予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朱友山律师事务所拒绝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广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