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南民初字第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江苏朱友山律师事务所与刘国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朱友山律师事务所,刘国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351号原告江苏朱友山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在大丰市黄海路40号。负责人朱友山,该所主任。被告刘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朱友山与被告刘国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江苏朱友山律师事务所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请求法院准予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朱友山律师事务所拒绝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广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