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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贾国强与李静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国强,李静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056号原告贾国强。被告李静兰。委托代理人李双宝。本院在受理原告贾国强与被告李静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国强主体不适格,故原告贾国强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国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元,由原告贾国强负担。审判员  王晓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