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贾国强与李静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国强,李静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056号原告贾国强。被告李静兰。委托代理人李双宝。本院在受理原告贾国强与被告李静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国强主体不适格,故原告贾国强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国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元,由原告贾国强负担。审判员 王晓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