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终字第0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盐城华祥置业有限公司与徐金旗、王粉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18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金旗,盐城赛得机械有限公司职工。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粉书(系徐金旗之妻),居民。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峰,江苏元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华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迎宾南路文华名城15幢201室。法定代表人季怀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益贵,上海厚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金旗、王粉书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华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伍民初字第0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伍民初字第01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徐金旗、王粉书。审 判 长 周联联代理审判员 樊丽萍代理审判员 臧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成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