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一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454号原告:徐某,。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黄启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廖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