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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赖才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才炎,雷金生,南平市雨田纯净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赖才炎,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雷金生,男,1963年7月6日生,畲族,南平市雨田纯净水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平市雨田纯净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金生,董事长关于赖才炎申请执行雷金生、南平市雨田纯净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440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雷金生、南平市雨田纯净水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44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夏晓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龚子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