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高某与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678号原告高某。被告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减半后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其他诉讼费用人民币4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4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刘志雄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文兵速 录 员 陈祖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