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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高某与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678号原告高某。被告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减半后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其他诉讼费用人民币4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4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刘志雄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文兵速 录 员  陈祖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