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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申请知心赵现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17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负责人刘磊,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赵现锋,男,汉族,生于1975年4月11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李红丽,女,汉族,生于1980年2月16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孙克锋,男,汉族,生于1980年2月10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周晓甫,女,汉族,生于1978年4月29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韩万松,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3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耿向培,女,汉族,生于1974年7月17日,住禹州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依据生效的(2014)禹民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2015)禹执字第1701号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赵现锋、李红丽、孙克锋、周晓甫、韩万松、耿向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禹执字第170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杨 辉审判员 :蒋天营审判员 :孙志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晓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