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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邢某与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1066号原告:邢某。被告: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诉被告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邢某负担。审判员  杨龙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