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民一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民一初字第231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信宜市。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雪如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梁春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