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执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建华与石宁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曹执字第95-6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华,市民。被执行人石宁环,市民。本院在执行王建华申请执行石宁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扣减与本案相关联的(2014)菏商终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应由王建华偿还石宁环的各项款20100元,被执行人石宁环将其他所欠款项支付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曹民初字第1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士春审判员 赵大立审判员 杨艳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付兴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