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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祁晓芳与李宝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162号原告祁晓芳,女,汉族,1982年8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二斌,新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宝轩,男,汉族,1974年4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晓芳诉被告李宝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晓芳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祁晓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河淼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惠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