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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与曾照兴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晶东贸易有限公司,曾照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9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晶东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照兴,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上诉人广东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5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