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法执字第13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永华与谭秀艳、于风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华,谭秀艳,于风荣,赵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法执字第1394-1号申请人王永华,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巴林右旗。被申请人谭秀艳,女,汉族,职工,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于风荣,女,汉族,职工,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赵春生,男,汉族,职工,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右民初字第172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春生在巴林右旗有工资收入,被执行人于风荣在巴林右旗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执行人赵春生在巴林右旗每月发放的工资中的2500元,共计扣留50000元;二、扣留被执行人于风荣在巴林右旗每月发放的工资中的2500元,共计扣留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宋伟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