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张耿标与杨楚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9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耿标,户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楚生,户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张耿标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耿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