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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28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超军与申锋、申某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军,申锋,申艳利,王兴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846-2号原告:王超军,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郑强,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锋,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申艳利,女,1991年1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兴兰,女,1973年4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军与被告申锋、申艳利、王兴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申锋于2015年7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涡阳县公安局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致使被告申锋不能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丰灵芝审 判 员  梁东杰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燕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