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28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超军与申锋、申某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军,申锋,申艳利,王兴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846-2号原告:王超军,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郑强,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锋,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申艳利,女,1991年1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兴兰,女,1973年4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军与被告申锋、申艳利、王兴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申锋于2015年7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涡阳县公安局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致使被告申锋不能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丰灵芝审 判 员 梁东杰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燕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