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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立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俞文明、陈贤发、林玉钦、张美、郭恒友、林秀敏、陈光华、杨木华、王婷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俞文明,陈贤发,林玉钦,张美,郭恒友,林秀敏,陈光华,杨木华,王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立保字第12号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负责人林道生,行长。委托代理人林辉、张踔,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俞文明,男,197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申请人陈贤发,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申请人林玉钦,女,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申请人张美,女,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申请人郭恒友,男,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被申请人林秀敏,女,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申请人陈光华,男,195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申请人杨木华,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被申请人王婷,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厦门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申请人俞文明、陈贤发、林玉钦、张美、郭恒友、林秀敏、陈光华、杨木华、王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以厦仲(2015)3964号“关于XA2015-0535号仲裁案转交财产保全申请函”向本院提交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上述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073170.52元的财产。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承诺愿赔偿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所造成的被申请人的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厦门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俞文明、陈贤发、林玉钦、张美、郭恒友、林秀敏、陈光华、杨木华、王婷名下价值3073170.52元的财产。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妙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许晓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