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法执字第2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与康勇、张桂梅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康勇,张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27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负责人杨玉梅,行长。被执行人康勇(又名康玺坤)。被执行人张桂梅(又名李文梅)。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与被执行人康勇(又名康玺坤)、张桂梅(又名李文梅)借款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2014)乐商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乐商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志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盖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