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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法执字第2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与康勇、张桂梅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康勇,张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27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负责人杨玉梅,行长。被执行人康勇(又名康玺坤)。被执行人张桂梅(又名李文梅)。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与被执行人康勇(又名康玺坤)、张桂梅(又名李文梅)借款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2014)乐商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乐商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志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盖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