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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2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程某与罗某某同居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罗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639号原告:程某,女,199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罗某某,男,199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程某诉被告罗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程某于2015年8月3日到庭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代理审判员  宋权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元附:(2015)南民一初字第02639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