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玉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新忠与玉田县拆迁办公室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忠,玉田县拆迁办公室,唐山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玉行初字第29号原告:张新忠,农民。被告:玉田县拆迁办公室,住所地:玉田县繁荣路659路。法定代表人:王慎勇,任该办主任。第三人:唐山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西环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卫,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忠诉被告玉田县拆迁办公室作出的玉裁字(2009)第13号拆迁裁决书违法并予以撤销一案中,原告张新忠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新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新忠负担。审 判 长 孙江山审 判 员 杨月清代理审判员 李玉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高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