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卢俊超诉被告赵琳琳、狄媛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俊超,赵琳琳,狄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03号原告:卢俊超,男,汉族,现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迎峰坡村高家坡。委托代理人:金泉,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琳琳,男,汉族,户籍地为延吉市局子街,现住址不详。被告:狄媛,女,汉族,户籍地延吉市新兴街道民泰社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俊超诉被告赵琳琳、狄媛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俊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俊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卢俊超负担。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朴今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