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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01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汪国俊、郁明贤、汪梦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汪国俊,郁明贤,汪梦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1907号原告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惠山大道1525号。负责人梅元鼎,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红卫(受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汪国俊。被告郁明贤。被告汪梦吟。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诉被告汪国俊、郁明贤、汪梦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汪国俊、郁明贤、汪梦吟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元,由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小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