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6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云福、付秋月与蓟县水务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福,付秋月,蓟县水务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6398号原告王云福。原告付秋月。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木梓,天津木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蓟县水务局。法定代表人孟庆海,局长。委托代理人杜淑兰,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云福、付秋月与被告蓟县水务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福、付秋月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云福、付秋月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福、付秋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9元(已减半),由原告王云福、付秋月负担。审判员 冯 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晓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