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赵彪与张露露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彪,张露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寒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赵彪。被执行人张露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彪与被执行人张露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的(2013)寒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的(2013)寒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魏文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成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