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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3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高丽、于长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高丽,于长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336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住所地大连市。负责人李秉章,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宁宁,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杰,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丽,住大连市。被告于长凯,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被告高丽、于长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高丽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高丽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房屋的产籍。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柳桢 百度搜索“”